2011年,“中缅油气管道”临时占用荔波县玉屏镇水春村集体和个人土地,玉屏镇政府要求水春村委会协助政府做好“中缅油气管道”项目征地测量工作。征地测量结束后,于2012年12月21日,时任村支书的覃某某到荔波县财政局玉屏分局领取该村集体征地补偿款170486.44元后,覃某某则将此笔征地补偿款中的30585.44元隐瞒不报、占为己有。对此,荔波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确保民生资金安全使用、民生政策落到实处,严守全面建成小康的民生底线。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本案中,被告人覃某某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隐瞒的手段,侵吞村集体土地补偿款30585.4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之规定,覃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于2016年1月4日,经荔波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6年3月25日,覃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将违法所得人民币30585.44元,发还荔波县玉屏街道水春村集体。
开庭当天,荔波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出席旁听了案件的庭审过程。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就是听取人民所想所盼所求,荔波县人民检察院将更加诚恳的听取人民的心声,就如何做好民生资金检察监督工作,为人民有效行使监督权更加自觉主动地创造条件,让人民更好地监督检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