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春耕时节,荔波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重大森林火灾案件。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在春耕时焚烧田间杂草不慎引起的森林火灾,造成过火面积共达14公顷,其中林地面积就有10公顷以上。
2016年5月9日,荔波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欧某某触犯《刑法》关于失火罪之规定,向荔波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年龄较大,无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有利于进行法律教育。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欧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在痛惜被告人已是古稀之年妇孺的同时,更痛心的是生态环境遭此重创。荔波县人民检察院在此郑重提醒用火之人,进山用火需谨慎,不管是进行农业生产还是其他野外活动,尤其是风大人稀的环境下,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将难以控制,后果不堪设想,若不小心警惕,等待他们的将是严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