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经审查,荔波县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钳子、刀片和编织连续两天晚上秘密窃取荔波县朝阳镇某企业价值1.58万元的路灯电缆线,部分卖给他人得款2900余元。案发时被查货的140.4KG电缆线已发还被害人。
【诉讼经过】2018年6月5日,为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营造健康发展法治环境。荔波县检察院对盗窃荔波县民营企业“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财物提起公诉的廖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三千,并责令廖某某退赔被害人荔波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社会效果】荔波县检察院依法对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提起公诉,即体现出检察机关惩治犯罪分子的决心,也震慑了侵犯企业财产权益的不法分子,保护了企业家的财产所有权,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