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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16-12-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荔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623日在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

荔波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岑小明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2015年检察工作回顾

2015年,我院在县委和州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和县政协的民主监督下,在县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党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核心标准,紧紧围绕创建平安和谐荔波,服务全县全域旅游发展战略提供司法保障。

一、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始终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检察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打

击犯罪,保护人民,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努力建设平安和谐荔

波。

(一)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充分发挥批准逮捕、起诉在打击犯罪中的职能作用,严格依法办案。2015年,共受理提请批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729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859人。不批准逮捕2434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32155人,经审查,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9598人,报送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1人,不诉2031人,退回补充侦查1524人,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1人。所有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案件均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县人民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

(二)抓好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认真贯彻执法为民的工作方针,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是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法对8名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以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依法对27名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亲友邻里之间发生的轻微刑事案件促成刑事和解24人。二是坚持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积极把执法办案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推进检力下沉,深入到乡、镇(街道)带案下访巡访,及时妥善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

(三)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

会综合治理,努力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抓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有效提升工作效果。一是创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深化“捕、诉、监、防一体化”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模式,推进落实轻罪刑事记录封存、附条件不起诉等工作制度。坚持“慎捕”、“少捕”、“少监禁”的原则。对27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案件审查中,依法不批准逮捕5人,作出不起诉6,附条件不起诉6人;2015年我院在荔波二中成立了第二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暨法制教育基地,发挥了“荔中”和“荔波二中”这两个基地的平台作用,积极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二是加强对特殊人群、重点领域的监督。注重与社区矫正中心的工作对接,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对全县监外执行的178名罪犯全部进行重点谈话,防止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三是扎实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安排18名干警深入到部分中小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院关于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职能作用,突出办案重点,加大打击侵害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强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一)严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有贪必肃。把社会关注的领域发生的案件,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民生的案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作为查办重点,加强与县纪委的配合,提高发现案件、突破案件的能力,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全年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案件66人,立案查办渎职侵权案件11人。所立案件已全部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50万余元。查处了县朝阳中学贪腐窝案、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局长受贿案、玉屏办事处水春村主任挪用公款等一批有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二)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认真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职务犯罪预防综合情况。完成预防调查报告6件,进行案件剖析案6件,发出整改性检察建议5份。全年为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单位开展行贿档案查询工作650次。召开以 “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企业发展”为主题的检察长、董事长“两长”座谈会议。拍摄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微电影《沉沦》和《责任》,并利用网络、微信、电视台等进行宣传播放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开展警示教育与预防宣传工作共123次。介入县大土水库、尧柳水库、及荔波县污水处理厂等重点工程项目开展职务犯罪预防。

三、强化诉讼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

判、行政诉讼、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场所的法律监督。

(一)强化诉讼监督。一年来,我院不断加大对刑事案件诉讼的监督力度,共开展立案监督1212人,其中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88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44人;认为县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向州中级法院提出抗诉22人,州检察院支持抗诉11人,州中级法院改判11人。纠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2件,纠正漏捕2人,发出《检察建议》4份。

(二)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工作加强对监管活动场所重点人员、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监管和监督,督促和配合监管场所消除安全隐患,纠正违法情形。扎实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加强对在押人员约谈和家属接待等工作,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全年共督促看守所及时向办案部门发出催办132份,通过书面或者电话向办案部门催办57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33人。办理特赦案件33 人。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三)强化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坚持依法监督、居中监督的原则,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监督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受理不服县人民法院判决的民事、行政和执行监督案件3件,参加县法院现场执行监督2次,办理审查申请执行监督申诉2件,向县人民法院发出执行活动监督检察建议2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向县住建局发出督促催收城市基础配套费检察建议10件,催收入库城市基础配套费40.6万元。督促县国土局催收入库国有土地出让金2737.6万元。针对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违法占用林地等问题,向县环保局等部门发出执法检察建议书13件,均得到重视并整改落实。

(四)重视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切实把排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纳入执法办案各个环节,努力从源头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共接待群众来访120余人次。办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件77人,发放救助金1.4万元。积极开展信访上下级联动工作,利用远程视频接访系统与上级院控申部门联合接访,及时有效处理信访人员的问题。

四、坚持服务大局,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能力

始终把服从于和服务于全县经济发展大局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综合运用打击、监督、教育、预防、保护等职能手段,努力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一)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范,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化解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主线,以“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为契机,充分履行检察机关的职能,着力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真正做到检察工作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加大生态法律保护。紧紧围绕 “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的要求,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一是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为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共查办涉及生态职务犯罪案件22人;审查起诉涉林刑事案件1720人,起诉99人;监督森林公安局立案44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44人。二是建立“补植复绿”制度和基地,形成护绿合力。牵头组织县有关部门召开了“补植复绿”联席会议,制定5个长效机制,与县林业局共同建立“补植复绿”基地,发出 “补植责任令”23份,督促补植林地428余亩。我院积极创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获得省、州院的肯定,并在全

省作经验交流发言。

(三)加强驻村扶贫工作,真情帮扶群众。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做好“精准扶贫”的工作要求,深入开展驻村帮扶工作认真开展调查走访贫苦户、慰问贫困党员、五保户等困难群众,为他们送去生活用品和慰问金。组织开展“人畜混居”分离工作,解决太阳能路灯20盏。

五、自觉接受监督,大力提升检察工作的满意度和公信力

(一) 加强案件管理工作,强化内部监督,推进司法公正。

统一进行案件受理、流程监控、质量管理、案后评查、综合考评、律师接待、涉案财物管理,对外提供“一站式”窗口服务。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对所有办案活动和各类案件的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全年共接收管理各类案件220件,接收案件卷宗342册,审核移送案件178件,开展案件质量评查89件。深入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发布程序性信息220件,重要案件信息7件,公开法律文书96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二)深化检务公开,促进依法履职。按照“开放、动态、透明、便民”阳光司法的要求,我院积极适应人民群众对阳光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以公开促公正。利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建立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平台。对生效案件的起诉书、抗诉书和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在网上进行公开。将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重大刑事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网上发布;利用“检察机关12309网上网下一体化服务平台”全力打造“指尖上的检察院”,为老百姓畅通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便民利民渠道,推进“荔波检察”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平台建设,不定期向用户推送检察信息,传递检察好声音,凝聚正能量。广泛开展举报宣传周、检察开放日、检察长接待日和法律七进等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等面对面交流。

 (三)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积极配合开展专题调研活动,2015年专题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2014年度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综合报告》和《2015年度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报告》,向县政协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开展情况;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到我院开展监督检察工作8次,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迎接了省人大代表到我院视察,邀请州、县人大代表参加规范司法行为座谈会和党组扩大会议、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两长”会议暨检察开放日等。认真做好人民监督员工作,积极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对“七类案件或事项”的监督工作。共开展评议职务犯罪案件2次。

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努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为契机,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着力打造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

(一)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按照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我院周密安排部署、扎实有效推进,在抓好党组中心学习组和党支部学习的同时,积极推动全体党员干部参与学习,切实把“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作为加强班子和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严格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查找在执法办案中不规范的行为,切实制定有效措施加以整改,执法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得到提升。

(二)强化机关作风建设。按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州委九项规定,形成了党组统一部署、纪检监察督促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强化对班子和干警纪律作风和执法规范的严格管理。

(三)深入推进学习型检察院建设。积极组织干警参加各类培训,选派干警到国家检察官学院和上级检察院学习。开展岗位练兵,参加各类知识竞赛,不断提高干警自觉学习意识和业务水平,营造人人学习、人人进步的氛围。认真开展创先争优工作,一年来,我院有2个集体和2名干警个人分别受到州、县委表彰,驻看守所检察室被高检院评为二级规范化检察室。

各位代表,2015年我院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步,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县委和州检察院坚强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和各位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长期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各位代表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一年来,我县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一是检察业务发展不平衡,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力度和效果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二是队伍管理和执法水平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部分干警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三是检务公开和检察宣传工作的力度还不够。对此,我院将紧紧盯住自己存在的问题不放,拿出有效措施,努力推进这些问题的解决。

2016年工作思路

2016年既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又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我院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州委十届七次全会和县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按照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正确把握“十三五”规划时期检察工作发展方向,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跨越赶超、同步小康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进一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围绕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认真贯彻执行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重大工作部署,坚持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履行好检察职责,坚决查办侵占国有资产、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职务犯罪,坚决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活动,努力提升服务经济发展的效果。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进一步提升维护社会稳定效果。积极顺应人民群众平安需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法治思维。始终保持对各类严重刑事犯罪严打的高压态势。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电信诈骗等群众反映强烈犯罪活动的惩治力度。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认真开展信访接待工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畅通维权渠道,化解社会矛盾。

三、进一步提高惩治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案必办,对问题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线索,深挖严查、一查到底。重点查办国家机关、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加大对群众身边腐败特别是“小官大贪”的查处力度。扎实推进预防工作,加强警示教育,深化专项预防,建立健全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网络体系,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促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营造风清气正的廉政环境。

四、进一步提高规范执法、公正司法效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纠正“有案不移、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建立健全非法证据排除、量刑建议、错案追究等机制,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专项工作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进一步强化检察队伍建设。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从严治检,努力巩固“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成果,不断提升检察队伍的拒腐防变能力,引导干警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敢于担当。切实提高干警的党性修养,纪律意识,为民意识,确保公证廉洁

执法,努力建设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精通、政治过硬的检察队伍。

六、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检察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保证检察工作的政治方向,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障检察权公开、透明、规范化运行,加大检察工作宣传力度,以公正司法的形象树立法律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院将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把握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更加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守法治,秉公司法,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县、推进荔波跨越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注 释】

 

荔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术语说明

 

1〕附条件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2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

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检察机关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

4“捕、诉、监、防一体化”: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寓教于审”的原则,将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罚执行监督和犯罪预防集中于检察机关的未成年人刑检察部门进行。

5轻罪刑事记录封存:公民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对其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记录,采取保密措施予以封存,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以办案需要或者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6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以认罪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自行或在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切实履行或提供有效担保,且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这一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7反渎职侵权: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立案侦查等。

    8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指检察机关为了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技术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界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

9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1)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下同)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和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2)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不批捕、不起诉。追加逮捕、追加起诉和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刑事审判监督的手段,一是依法提出抗诉,包括按照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二是依法对刑事审判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三是对涉嫌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依法立案侦查。(4)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的手段,主要是对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10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必要继续羁押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11补植复绿: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社区矫正人员,通过提出恢复性司法检察建议,要求相关责任人或者单位通过承担劳务、给付货币、亲友代植等方法,补植补种林木相应面积,恢复森林生态功能。

12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同时,就被告人应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刑期,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这是检察机关为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加强对人民法院量刑活动的监督而探索推行的一项改革措施。

13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14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融案件办理、管理、监督与统计于一体的大型信息化应用系统,通过固化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规范执法活动,以服务加强管理,以管理促进监督,从而提高办案能力、监督能力和创新能力,在各级人民检察院互联互通,及时、全面、实时、动态地交换数据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15案件信息公开:检察机关通过把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及时告知有关人员,向社会发布重要案件信息主动和及时公开法律文书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案件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和法律文书公开三项内容。公开的方式主要是网上公开和现场公开,网上公开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为载体,现场公开主要以我院一楼案件管理大厅为阵地。

16人民监督员:是指在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刑事犯罪案件和处理检察事务过程中,通过在社会各界中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依照一定程序对检察工作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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