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检察院积极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省院《关于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以及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精神,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方面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同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管理部门的工作沟通联系,全面排查食药安全监督执法案件。
近日,荔波县检察院介入一起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经初步查实:2018年3月初,荔波县朝阳镇洪江村村民张通武在荔波县朝阳镇洪江村林场组的寨脚朝阳至联山公路边收购并使用硫磺烟熏野生生鲜蕨菜。2018年3月9日,经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当场扣押当事人张通武用于烟熏加工生鲜蕨菜的硫磺350公斤,查封已通过硫磺熏制加工的生鲜蕨菜产品。经调查,张通武收购野生生鲜蕨菜并用硫磺熏制加工,是受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罗香乡罗香村罗香屯村民黄来荣的委托。黄来荣于2018年2月底通过银行汇款4万元到张通武的账上,2018年3月2日黄来荣通过邓氏物流托运硫磺共12袋960市斤给张通武,张通武于2018年3月初至3月9日事发时以每市斤0.8元—0.9元收购生鲜蕨菜并用硫磺熏制加工蕨菜13327.5公斤, 用去硫磺200多市斤,余硫磺600多市斤。经抽取张通武用硫磺熏制加工好的该批生鲜蕨菜样品送贵州省黔南州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检验,所检项目中“二氧化硫”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检验结果为: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标准要求为不得检出,检验结果为3.5,判定该批次(蕨菜)食品不合格。
荔波县检察院对该案高度重视,及时派员跟进,分管民行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玉念宁带领民行部办案人员及时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本院刑检部门沟通,参与该案处置会商及安全风险评估,积极督促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置该案,并及时将该案情况向州院请示汇报。目前,该案正在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