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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21-07-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县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   

2020528日在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荔波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唐文义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县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9年主要工作

2019年,县检察院在县委和州检察院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着力推进平安荔波、法治荔波建设,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大局保障民生

我们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努力提供更多更优的检察产品

着力服务保障脱贫攻坚。依法打击农村地区妨害脱贫攻坚的各类刑事犯罪,为脱贫攻坚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批捕4人、起诉1人,帮助农民工追回欠薪44.89万元。积极开展刑事司法救助,防止因案致贫、因案返贫,救助生活困难群众9人,发放救助金3.9万元。先后选派16名干警驻村开展脱贫攻坚工作,筹集经费39.8万元投入帮扶村,协调爱心企业提供物资资金支持4.35万元,圆满完成定点扶贫任务。选派4名检察干警组成公益法律顾问团,深入帮扶村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积极妥善化解不稳定因素。

依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突出对民营企业及其人员的司法保护,与县监察委、县法院、县公安局建立协作配合机制,与县工商联、县国资金融局建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保护合力。依法打击强迫交易等侵犯民营企业及其人员犯罪,批捕6人、起诉10人。办理企业家涉罪案件既坚守法律底线又充分考虑长远发展,对涉嫌轻微刑事犯罪的民营企业管理人员不批捕2人、不起诉3人。结合办案,深入16家民营企业走访调研,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邀请26名民营企业代表召开检察长·董事长座谈会2次,举办检察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1次。

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起诉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23人。对2起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动参与矿山治理和樟江河、方村河流域巡查工作。积极落实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在办案中发出补植复绿检察建议13件,补植林木3万余株,复绿面积270余亩,让违法者为修复受损生态买单。结合办案,与县林业局加强配合协作,建立补植复绿基地1000亩。

立足办案参与社会治理。全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妥善办理群众来信来访21件次,全部做到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联合县监察委、县公安局、玉屏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反馈调查情况,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不让群众在无尽等待中积蓄负面情绪。加强普法宣传,到案发地出庭支持公诉,以案释法,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认罪认罚案件139件,起诉129人、不起诉25人,有效促进社会关系修复。深入剖析案件反映出的倾向性问题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18件,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二、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履行刑事检察职能

我们坚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第一责任,立足检察职能,着力推进平安荔波建设。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法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办理审查逮捕案件130192人,同比分别下降8.5%19.7%;办理审查起诉案件274343人,同比分别上升25.1%12.8%。经审查,批准逮捕73103人,提起公诉229273人。严惩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犯罪,起诉故意伤害、强奸、聚众斗殴等严重暴力犯罪1320人,起诉盗窃、诈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多发性侵财犯罪3445人。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起诉非法买卖枪支、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犯罪148148人。保持对毒品犯罪严打态势,起诉毒品犯罪67人。

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高度的责任感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批捕黑恶势力犯罪22人、起诉7人。对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的蒙应拢等7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及时批捕起诉,有力震慑黑恶势力犯罪。严把案件质量关,提前介入黑恶势力犯罪案件14次。深挖彻查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发现并移送黑恶势力犯罪及保护伞线索4件。针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重点领域发出检察建议1件,促进基层治理。

加大惩治腐败犯罪力度。以零容忍态度持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提前介入监察机关调查案件2件,办理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4人,决定逮捕2人,起诉4人,为反腐败斗争贡献检察力量。依法办理了原独山县政府副县长杨绍忠受贿案、原荔波县农业农村局兽医官刘波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等职务犯罪案件。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联合县教育局组织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排查校园安全管理隐患,注重保护未成年学生校园内外安全;选派12名检察人员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21场次,为未成年人普及法律知识,预防违法犯罪,增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积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涉嫌轻微犯罪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不批捕17人、不起诉7人,附条件不起诉9人;应当依法从严惩治的,批捕8人、起诉7人。

三、紧紧围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着力强化检察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加强刑事侦查和审判监督。既做犯罪的追诉者,也做无辜的保护者,监督纠正漏捕4人、追加起诉7人,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捕32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不批捕43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判处刑罚的不起诉51人。紧盯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和不当立案等问题,监督侦查机关立案3件、撤案5件;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4件次,排除非法证据4份。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3件,已改判1件。

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对审前、审中可不继续羁押的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办案单位采纳16人。监督落实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措施,纠正社区矫正违法5人次。开展监管场所执行监督,提出书面纠正意见3件。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特赦决定,对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报请特赦案件逐案审查,出具特赦检察意见书8份。

加强民事行政监督。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执行活动发出检察建议5件。对认为裁判正确的民事、行政监督案件,耐心向当事人释法说理,促其息诉服判,依法维护司法裁判权威。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中的违法情形,发出检察建议2件;对行政机关非诉执行中的违法情形,发出检察建议4件,全部得到采纳。

加强公益诉讼工作。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督促、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立案审查公益诉讼案件48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4件,已得到整改落实32件。督促相关行政机关收缴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31万元。联合县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活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紧紧围绕促进检察权规范运行,着力提升检察公信力

我们坚持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推进阳光检务,深化改革创新,不断提升检察公信力。

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主动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服务保障脱贫攻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重大工作4次。自觉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对2019年度检察工作的评议。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3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等各界代表92人次走进检察院,全面了解和监督检察工作。

自觉推进改革创新。完成内设机构改革,内设机构从13个减为6个,检察工作以全新的理念和模式运行。全面推进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健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跟踪监督等机制。落实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要求,6名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585件,占办案总数43%。强化对办案质效的监督,对79件案件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进一步提升。

自觉以公开促公正。严格落实检务公开制度,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346条、生效法律文书315份、重要案件信息61条。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监督,为律师提供案件阅卷23次,保障检察环节律师会见、阅卷等执业权利。

五、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检,着力锻造过硬检察队伍

我们认真落实新时代检察工作新要求,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不动摇,为做好新时期检察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坚持政治建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始终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着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建与业务深入融合,积极创建五星级党支部,检察队伍凝聚力、战斗力持续增强。

坚持素质强检。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干警素质和能力。选派干警到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院校学习培训45人次,组织干警参加新时代学习大讲堂、中检网、恩铭讲堂等培训40余期。

坚持从严治检。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加强廉政教育、警示教育,保持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的良好形象。坚持严管就是厚爱,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组织开展集体廉政谈话2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谈心谈话23人次,有效促进干警廉洁自律。围绕司法办案和队伍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4项,保障检察权规范、高效运行。

一年来,我院控申科荣获黔南州青年文明号称号,1名干警被评为黔南州十佳检察干警3人被评为扫黑除恶、脱贫攻坚先进个人。

各位代表,2019年,荔波检察工作取得的点滴进步,得益于县委的坚强领导,得益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得益于县政府、县政协、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和全县人民的关心支持。在此,我谨代表县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针对性、实效性有待增强,就案办案、机械司法依然存在。二是各项检察工作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刑事诉讼监督、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还需加强。三是司法办案质量、效率有待提升,一些检察建议质量不高,司法不规范问题还时有发生。四是队伍政治业务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新要求,履职能力和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纪律作风建设仍需常抓不懈。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紧盯不放,着力解决。

2020年工作安排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之年,也是脱贫攻坚的决胜之年。我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全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法治保障。

一是坚持依法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州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和县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切实找准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着力点,扎实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各项部署要求精准、全面落实到位。

二是坚持服务大局,助力荔波高质量发展。坚持胸怀大局,严格落实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努力为荔波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多更优检察产品。开展服务保障打赢脱贫攻坚战专项工作,用实际行动服务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确保专项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开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专项工作,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是全面履职尽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围绕平安荔波、法治荔波建设,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州委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全省、全州检察长会议精神,忠诚履职,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平衡充分发展,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公平正义。

四是深化司法改革,激发检察内生动力。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完善检察官管理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大科技强检力度,促进大数据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推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

五是加强自身建设,打造过硬检察队伍。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终身课题,扎实做好突出问题整改后半篇文章。坚持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全面提升检察干警政治引领能力、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范化解风险能力、服务群众工作能力、智慧检务应用能力、拒腐防变自律能力,锻造一支高素质的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我们将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代表大会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扎实工作、奋发有为,为全县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实现全面小康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荔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1公益诉讼(见第2页第20行):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指当检察机关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指当检察机关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补植复绿(见第2页第22行):是指检察机关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要求当事人补种树苗、恢复山林,保护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并以此作为减轻、免除刑罚的依据,给当事人悔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让其以实际行动弥补损失,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同时彰显法律修复破损社会关系的功能。

3认罪认罚从宽(见第3页第10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目的是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4一号检察建议(见第4页第17行)是指为遏制和减少未成年学生遭受违法侵犯,通过堵漏建制来斩断伸向孩子们的黑手,201810月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的史上首份检察建议书,其核心内容是建议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5附条件不起诉(见第5页第1行):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6羁押必要性审查(见第5页第14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7  (见第5页第19行)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对国家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罚的部分或全部的执行,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

8捕诉一体(见第6页第18行):是指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由受理案件的检察官,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完成案件审查批捕、起诉,出庭公诉,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的一种办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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