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 日上午10点,荔波县检察院在茂兰喀斯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洞塘场坝的临时法庭,出庭公诉一起盗伐林木案。周某被当庭宣判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11月中旬至2014年1月,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在荔波县洞塘乡尧所村必左组石灰窖至卡边和天洞路边非法采伐、毁坏茂兰喀斯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物。经鉴定:现场共砍伐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掌叶木及其它幼树共计活立木蓄积4.1791立方米,幼树3331株。
近年来,由于我县野生植物资源被采伐、毁坏现象不断发生,为此,荔波县检察院、公安局、法院深入保护区,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赶赴现场进行走访、深入调查后发现部分群众通过逐步圈蚀、砍伐、火烧保护区的林木占地,造成保护区内大片野生植物资源遭到破坏,为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荔波县检察院建议法院将该案在保护区内开庭,组织保护区内居住的群众前来旁听。
庭审中,公诉科科长在发表公诉意见时,着重对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旁听群众表示,通过这次听庭,给他们上了一场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增强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今后,他们要努力学法、懂法,做守法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