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工作,保障国家法律在刑罚执行中的统一、正确实施。4月15日向荔波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荔波县司法局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社区矫正罪犯裴某砚假释裁定一案,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开展。
4月14日,荔波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办理的一起涉毒案中,发现家住荔波县玉屏街道办事处樟江中路15号的社区矫正人员裴某砚有重大违法嫌疑。经查,2014年3月8日14时许,荔波县公安局在对辖区相关住所进行例行检查时,查获社区矫正人员裴某砚有吸食毒品嫌疑,并对其进行尿检,呈阳性。经驻所检察官进一调查查明,裴某砚于1999年10月12日因运输毒品被云南省思茅市公安局查获。2000年2月16日被云南省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10年6月2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纳入社区矫正,考验期从2010年6月2日至2014年3月24日止。
4月15日,荔波县人民检察院将社区矫正人员裴某砚在社区接受帮教期间吸食毒品的情况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云南省第一监狱通报案情并移送相关证据;向荔波县公安局建议将罪犯裴某砚移送都匀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向荔波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并移送相关证据,督促荔波县司法局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社区罪犯裴某砚假释裁定一案,确保刑罚正确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