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县委、县政府于2014年6月24日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共荔波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专项小组专题组成员名单〉的通知》(荔改通[2014]1号)文件要求,为扎实推进我县全面深化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加速推进我县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着力建设“平安荔波”,按照“围绕目标,找准问题,立破并举,系统推进”的原则,提出我院全面深化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任务和年度实施方案,强力推动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工作落到实处。现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全会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按照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检察工作规律、体现人民检察院工作特点的要求,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职责明晰、管理规范的分类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职业保障,激发内在活力,为推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职能定位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和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三、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务
根据中央及最高检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精神。我县检察机关全面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务是:
1、促进、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2、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健全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检察官专业职务(或技术职称)序列,健全书记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制定司法辅助人员的职数比例等配套措施,进一步提升司法队伍职业化水平。
3、深化司法公开。大力推进检务公开。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健全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对于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作不起诉、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主动或依申请组织开展公开审查、公开答复。
4、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从群众最关注、监督较薄弱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入手,为确保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而建立的社会监督机制,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一种重要形式。进一步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科学设置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拓展监督案件范围,规范和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5、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程序的监督。从申请到裁定、决定各环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特别是强化对裁定、决定程序的监督制约,实行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网上协同办案,防止刑罚变更执行环节腐败现象的发生。健全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责任,防止漏管、脱管和重新违法犯罪,提高矫治效果。
四、主要内容
1、成立以党组书记、检察长岑小明为组长,以副检察长何智军、副检察长玉念宁、副检察长周建军为副组长,院内设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专题组,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我院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推动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2、根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积极对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调研,积极向上级检察院汇报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检察院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参考。
3、搭建畅通信访渠道的“三办二中心”平台,特别是“群众工作中心”, 根据全县矛盾纠纷和突出信访问题的特点,派员入驻接访室,并按照荔党办通字[2014]23号执行,入驻人员积极做好涉及我院的接待、接访、接谈、接处工作;积极做好协调、登记、交办、督办、回访工作;积极做好来访数据统计、分析工作。畅通群众表达诉求的渠道,积极化解不稳定因素,有效预防矛盾纠纷和信访突出问题的发生,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荔波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4、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地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要求,坚持依法维权和依法办事相结合,以提高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法制化水平为目标,以推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解决为核心,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信访问题为途径,以畅通信访渠道为基础,以源头治理为根本,以健全机制为保障,积极推进依法受理、依法纠错、依法赔偿、依法救助、依法终结,减少存量、控制增量,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政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从强化执法管理和监督入手,建立措施有力,务实管用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指导,督促落实,确保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有序推进。重点建设完善我院诉讼服务中心的人员配置、硬件设施、服务规程、接访制度。
五、制度建设与机制建设
1、建立接访台账制度。认真听取群众诉求,详细准确进行登记,对接访的信访事项,逐件建立工作台帐,接访台帐内容包括:来访人姓名、单位和住址、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及问题发生地、产生原因、接待处理意见、责任部门、办理结果等,并落实报告制。
2、建立转交办和督办制度。对群众反映的一时解决不了或者不属于我院职能范围的问题,及时梳理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督促办理,办理不了的要落实“七个一”包案化解机制(一个案子一名包案领导、一个工作班子、一套化解方案、一套稳控措施、一定化解时限、一个化解结果、一个效益后评报告)。
3、建立协调机制,对群众的诉求,我院各部门要及时协调、及时办理、及时解决,并及时将向信访人回复办理情况。
4、建立学习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业务等知识,提高服务群众工作能力。
5、实行诉访分离制度。我院信访部门要把涉及我院民商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规定有诉讼权利救济程序和途径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及时交给相关部门处理。对于诉中有访、访中有诉的情况,坚持依法甄别、分类处理。属于诉讼权利救济范围的事项纳入法律程序,其他问题仍按信访机制处理。对于难以区分、诉访交织的情况,我院各部门要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坚持依法处理的原则,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尽量导入诉讼程序解决;不能导入诉讼的,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宣传、困难帮扶、教育协商、公开听证、联合调解等多种方法,齐抓共管、多元化解,法律问题与实际问题解决并重,努力实现息诉息访。
6、规范诉访导入流程。我院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单位之一,对导入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要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及时审查甄别、认真办理。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规定申请复议、复核、申诉或申请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经释法析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其提起行政诉讼。在这方面,两个环节尤其关键,一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办案流程的对接。我院各部门首先要从新修改的诉讼法入手,针对新流程、新规定,抓紧对受理案件的范围、审查机制等做出相应调整,进一步细化流程和运行机制,使该受理的案件都能够规范有序地导入相应法律程序中,依法该由哪个部门办理就由哪个部门办理,解决好入口不畅、门槛过高、时限过长等问题。二是我院各部门之间的对接,特别是要解决好案管办与侦监、公诉、民行、反贪和反渎之间的衔接问题,同时各部门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积极加强与县人大、政协、县政法委和人民法院的对接,取得相关支持。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通过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救济的渠道都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因此,我院各部门一方面要加快案件流程,防止案件积压;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提起的案件抗诉、检察建议的启动、承接、处理等方面的协调工作,真正使检察监督成为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问题、帮助当事人和信访群众表达诉求、化解矛盾的有效渠道。有关处理程序和结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要按照案件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制定公布案件受理规范,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做好释法析理和分流疏导工作。
7、建立涉法涉诉信访退出机制。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法律问题已处理、应予救助已到位、法律程序已穷尽,但当事人仍就同一案件及其事实提出意见、投诉、申诉,经案件审查、评查,并报经本级或上一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上述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政法机关应及时将终结案件的结论报县联席办、政法委备案。同时积极做好当事人政策解释、教育疏导及困难帮扶工作,确保有人负责、工作到位,防止反复。
8、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要建立健全对立案、诉讼、刑罚执行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确保使司法权处于有力、有效监督之下,群众合理诉求在法律程序内公正合理解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我院各部门对于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对申诉案件经复议、审理、复核,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照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经复议、审理、复核,未发现错误的,依法维持原裁决,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当事人。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中处理,解决问题主要依靠政法机关的主观能动性,如果责任不落实、有错不纠,信访问题就会在程序内空转,实质问题得不到解决,信访当事人仍会回流到社会各层面。因此,要充分发挥立案监督、诉讼监督、刑罚执法监督的作用,把好每一道关口。对于执法司法不严、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我院将开展专项整治,切实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9、健全责任查究机制。完善执法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坚持把责任查究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内容,健全执法过错发现、调查、问责机制,坚持做到“三个必查”:即坚持执法过错必查。针对涉法涉诉信访中发现的执法问题,严格倒查执法办案中存在的原因和责任,严肃查处错案背后的执法不公、不廉等问题,坚决处理利用执法权以案谋利、贪赃枉法、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办案等行为;坚持信访责任必查。对于群众诉求不及时受理、不按期办结,造成案件积压的,对错误裁判拒不依法纠正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办案人员、信访工作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坚持信访问题突出必查。对于信访问题突出的部门,我院将责任倒查部门负责人在队伍建设、执法管理等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我院将坚持有案必查、有责必问、有腐必惩,始终做到警钟长鸣。对重大敏感案事件未落实请示、报告、备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形成群众上访的;推诿搪塞上访群众,不及时受理、不按期办结,造成案件积压,形成新的重复访、越级访、非正常上访的;不依法公正处理,导致矛盾激化升级,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已审查逮捕、起诉错误的案件,复查不认真,致使错判结果不能及时纠正,造成当事人长期上访的,我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案件承办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严格倒查执法办案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责任,严肃查处错案背后的执法不公不廉、执规不力等问题。
10、健全司法救助制度。我院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积极与县财政局协调,统筹解决信访群众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对于因执法问题给当事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执法机关依法予以纠错、补偿;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采取一次性辅助经济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紧迫困难,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对于未纳入救助范围或者实施救助后仍然困难的当事人,办案机关应及时报请县联席会议审议,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给予救助,解决当事人的困难,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六、主要步骤
全面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评估完善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6月26日-2014年7月31日)
1、通过召开动员部署会,宣传部署,凝结共识、组织协调我院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2、成立我院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专题组,下设诉讼服务中心接访工作组和司法体制改革调研组,具体负责我院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和司法体制改革调研工作。
3、在全县广泛宣传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群众的知晓率,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改革,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8月1日-2014年8月31日)
1、组建班子,搭建架构,上报实施方案。
我院根据实施意见,制订由我院专题改革体制的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内容,成立各个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组织本工作组的体制改善各项工作的实施。
完成时间:8月15日。
2、整合人、财、物等资源,规范制度,强化督促检查。
根据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梳理整合人、财、物资源,规范政策执行,完善政策细节,优化工作流程。设施建设做到功能设置到位、装修改造到位、设备配置到位、形象标识到位。
完成时间:8月20日。
3、突出热点,突破难点,迅速推进改革。集中精力突破改革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特别要在公共资源下沉、人员统一管理、办事程序优化、人民群众参与等方面下工夫,不断将改革推向深入。
完成时间:8月31日。
(三)评估完善阶段(2014年9月1日- 12月31日)
1、通过自查自评和专家评估、群众测评等方式,对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实施推进情况进行评估。
完成时间:10月31日。
2、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收集整理,完善工作措施,及时解决问题,强化督促整改。
完成时间:11月31日。
3、总结改革成果,挖掘改革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做好宣传工作。
完成时间:12月31日
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14年8月10日 |